谨防隐身极强的“伤害”

谨防隐身极强的“伤害”

  我们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理念经历了:无序盲从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等三个关键阶段。

但从发生过的一些事故分析,没有看到新的隐患苗头,主要管理环节的环境没有发生变化,主要的技术没有更新,安全生产投入没有减少,管理人员与被管理人员还是那些人,该有的教育也照常组织,巡查检查也照常进行,真正因为硬件设备的磨损、老化导致事故,在当下官方公布的各类案例里,所占很少的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那么发生事故的诱因到底是什么? 偶然间,看到一则成语故事《曲突徙薪》:古时候一路人,发现路边人家的烟囱里向上排烟时,夹杂着点点火星,而烟囱近旁又堆积着柴禾。路人好心提醒主人,将直烟囱改为曲道烟囱并挪远柴堆,不然的话就会发生火灾。主人默不作声,不予理睬。没过多久,这户人家果然失了火。路人好心,在主人看来完全没有必要,左邻右舍都是这样,而且日子过了这么久,也没有听说谁家发生火灾,所以嘛路人的提醒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实他不知道的是,路人行路不知远近,走过路过无数的村庄,见识了不少家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火灾,总结出来的避免火灾风险的方法,友情提醒,好心被当成驴肝肺,也只能随他去了。
  当然,烟囱飞出的火星能引着了近旁的干柴的几率不大,那是由于产生火灾也是需要一些特定条件的,比如:天气干燥、气温超高,柴禾堆里恰巧被风累积不少细软草屑,此时火星又不期而至,那么条件足够,火灾将由“可能”变为“现实”,隐患化为事故。隐患不予理会,则产生的后果与苦酒只能由当事人和泪而吞,怨不得别人,悔不该当初。
  那么,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也是与路人提醒房屋主人一般,尽心分析,尽早提醒,提前预防,只是主要负责人由于自己的个性,而弃之不用,那不是安全人的事,即便将来某天发生意外,也是决策人的事。
  主要负责人作为决策人,否决或弃安全部门、安全人员安全事故隐患预防提醒,也是基于他曾经的经历的关,长期的成长经历中,也可能出现过如今面临的事故隐患或问题,但最终还是化险为夷,曾经可以,如今更应当可以,没有必要理会。我的经验足够解决所有问题。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老虎还有打盹的时候。往往靠个人的管理经验去管辖精力不能覆盖的工作面,难免有疏漏,有时可能一句话没有关照到位、一步没有走到位,一个隐患就化为事故,这样追悔莫及的故事,已经听过太多太多了。所谓“夜路走多了,可能碰到鬼。”用管理学的话讲:偶然中有必然只不过概率大小而已。有些经验是非常宝贵的,国家或行业将其凝练成行业标准或者法规,用来指导安全生产或技术指导,为生产工作保驾护航,避免了无数的事故发生。
   当然,国家或行业规范的修改,是非常严肃的事,不会因为某人的想法而随随便便地修改,很大可能是发生了前所未遇的新情况、新特点或者发生新特征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旧有的规范、法规已经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修改。所修订的新增条款,很可能字字血泪。而有些人,却在标准规范或相关法规里找漏洞、找下限,试图通过回避或转嫁责任的办法投机取巧,经过一次两次的试探后,没有发现不对或不适,那么就成了他的“经验”。这样的经验隐蔽性强,通常存在于直接负责人或当事人指令或行为里,与平时日常言行无异,其行为或思维好像非常贴近日常工作,由于产生不良后果是有一定的概率性,所以麻痹了大多数人,但只要产生一次异常,其后果都是灾难级的。
因此,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人员等,一定要提高标准规范的学习,严守底线,遵守行业、国家规范,杜绝错误经验误导生产安全管理,做到“不被错误经验伤害。错误经验所伤害的,可能是自己(习惯性违章),可能是别人(违章指挥)。伤害自己是自杀,伤害他人是谋杀,何去何从当谨慎处置。
  否则,火灾将起,今夜食住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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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8-05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