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改的三个难点
安全隐患的发现和辨识固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然而光有发现和辨识还不够,发现安全隐患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及时的整改,唯有整改方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虽说可能还会有别的新的安全隐患出现,可是如果没有安全整改,安全隐患会越来越多。然而,安全隐患整改却有三个难点:
(1) 责任主体不积极。发现安全隐患后,一般要按照三定原则(定整改时限、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人,也就是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他们是整改的责任主体,整改工作应该由他们牵头组织执行。然而,很多时候,责任主体却推诿他们各自的安全隐患整改责任,该履行的岗位安全职责不履行,该消灭的安全隐患不消灭,甚至是对安全隐患置之不理,任其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法》已经明确了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就是隐患所在的部门及负责人,你想推也推不掉!
(2) 整改原则不科学。很多单位都在追求“零隐患”,然而“零隐患”从根本上就是不科学的,是不可能做到的。要将有限的整改资源用在重要的隐患治理上,不要面面俱到,不要雨露均沾,而是要有的放矢。还有的单位只在乎短期内的安全,不考虑长期的安全。这主要反映在整改措施和整改机制都不具有长期有效性。例如,仓储部高处作业应设置登高平台和安全绳,让安全带有可以系挂的地方,而不是寄希望于“请规范佩戴和使用安全带”之类的标识标牌。
(3) 安全管理部门成为兜底。当责任主体不积极整改隐患时,尤其是出现了“零隐患”这样的荒唐要求后,为了完成任务,安全管理部门往往会成为安全隐患整治的执行者,他们会倾尽全力完成任务,成为了兜底的人。这就意味着他们从一个监督者变成了执行者,角色变得模糊,责任被分散,精力也被占据,又如何能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呢?
安环部章进稿